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专职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
各项履职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德。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
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
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
上工作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
予以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
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
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董事会秘书的
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后应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
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
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
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
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
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及时向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
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
和公告义务,或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
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
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
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
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
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
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
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
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
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
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
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
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
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
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
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
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上
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
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
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
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
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
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工作细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
任追究机制,设置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考核标准,发现董事会
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
换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监管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25
年8月22日实施的《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