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 0 0 5 4 1 (B 股)
公告编号:2026-034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8 月 21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6 年 8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厦 22 楼会议室。
书)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1 人,
代表股份 671,242,00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 631,578,96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2.58%。
出 席 会 议 的 A 股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342 人 , 代 表 股 份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608,894,436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9.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股份 14,121,234 股,
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15%。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48,226,332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5.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22,684,525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 345 人,代表股份 16,131,7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5%。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本次
会议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666,771,015 99.33% 4,254,273 0.63% 216,714 0.03%
温其东为公 A股 618,545,683 99.28% 4,253,273 0.68% 216,714 0.03%
司第十届董
事会独立董 B股 48,225,332 100.00% 1,000 0.00% 0 0.00%
事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 11,660,778 72.28% 4,254,273 26.37% 216,714 1.34%
注:上述议案股东“同意”“反对”“弃权”比例相加不等于 100%者,系四
舍五入导致。
本次会议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经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蔡涵、杨佳佳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涉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
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中证中
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决权的文件,代表佛山照明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12,400 股,约占佛
山照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就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