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环: 中科三环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2 0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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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0      证券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26-043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批准实施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并授权
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有关事项。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存在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形,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国金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披露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有限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北京中科三环
                      (科资发股字〔2026〕33 号),
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中国科学院
控股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
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上述议
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再
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拟向上述激
励对象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将调整至预留部分。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由269人调整为266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155,000份调整为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上述相关事项的调整在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调整 202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
票期权的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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