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洪灿先生作为征集
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
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
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
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4年3月22日为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214名激励对象授予1,419万份股票期权。相关议案已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在确定授权日后,1名激励对象(张永杰)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18万份股票期权。因此,本次实际首次授予登
记激励对象人数为213人,授予登记数量为1,401万份股票期权。截至2024年3月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
日为2024年3月29日。
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
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4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
授权,鉴于公司已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24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所涉及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97元/份调整为8.845元/份。鉴
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5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
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意公司对该等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合计246,000份进行注销。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本次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2025年4月2日,待注销合计246,000份股票期权已经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并注销完成。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4
年10月24日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46名激励对象授予181
万份股票期权。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
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
宜,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
良反映。2024年11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截至2024年11月12日,
上述预留授予的181万份股票期权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4
年11月12日。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
及的10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
意公司对该等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530,000份进行注
销。鉴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设定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期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统一注销。除前述因激励对象离职触发的注销情形外,本次因公司业绩考
核目标未满足行权条件触发的注销涉及激励对象217名,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合计4,513,200份。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
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核查意
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本次注销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
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2025年5月28日,待注销合计
销完成。
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
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已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
事会同意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845元
/份调整为8.775元/份。鉴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5名激励对象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意公司对该5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92,500份进行注销。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
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本次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相
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2025年9月16日,待注销合计192,500
份股票期权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并注销完成。
于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相关授权,鉴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1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且公司已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意公司对该等1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780,500份进行注销。鉴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所有激励对
象考核当期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除前述因激励对象离
职触发的注销情形外,本次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满足行权条件触发的注销涉及
激励对象199名,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4,096,200份。相关议案已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泰和泰(深圳)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本次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公
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截至2026年5月12日,待注销合计4,876,700份股票期权已经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并注销完成。
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
授权,鉴于公司已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24年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775元/份调整为8.69元/份。鉴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意公司对该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合计84,000份进行注销。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
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
于本次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
会已取得公司股东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说明
鉴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实施完成,具体内
容详见 2026 年 5 月 26 日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根据《管理
办法》《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成,根据规则应当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2024 年股权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具体调整为 8.69 元/份=(8.775-0.085)元/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本次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调整的原因合理、调整方法得当、价格计算准确,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行为符合《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提交第七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鉴于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相关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6年8月20日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