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33874-4-O-1 号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20 层 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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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汉坤(证)字[2026]第 33874-4-O-1 号
致: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德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生科技”)的委托,担任德生科技 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
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
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德生科技的
如下保证:德生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电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
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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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不对德生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
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德生科技在
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德
生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
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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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址(www.e-tecsun.com)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时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
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关联监事在监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在董事会
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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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中有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
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之触达值(营业收入 An, 业绩考核目标之目标值(营业收入 Am,
行权期
净利润 Bn) 净利润 Bm)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
第一个行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或以 2021 年净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10%;或以 2021
权期 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
于 80% 不低于 110%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
第二个行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40%;或以 2021 年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90%;或以 2021
权期 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
低于 140% 不低于 190%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
第三个行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0%;或以 2021 年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70%;或以 2021
权期 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
低于 200% 不低于 270%
注: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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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之触达值(营业收入 An, 业绩考核目标之目标值(营业收入 Am,
行权期
净利润 Bn) 净利润 Bm)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
第一个行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40%;或以 2021 年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90%;或以 2021
权期 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
低于 140% 不低于 190%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
第二个行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0%;或以 2021 年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70%;或以 2021
权期 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
低于 200% 不低于 270%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计算方法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Am 或 B≥Bm X=100%
营业收入 A/净利润 B An≤A<Am 或 Bn≤B<Bm X=Max{A/Am,B/Bm}*100%
A<An 且 B<Bn X=0
公司层面实际行权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公司当年计划行权数量
各行权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目标达成结果确定实际可行权数量,根据公
司层面业绩目标达成结果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额度,注销当期股票期
权额度。”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6)
第 440A015167 号、致同审字(2022)第 440A010142 号《审计报告》及公司作出
的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将对所有激
励对象(含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当期不得行权的 179.778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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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
根据上述原因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将合计注销股
票期权 179.778 万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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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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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陈子宏
郭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