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2 0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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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经2026年8月21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信
息披露工作,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及时间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
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
自律组织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第七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监督管理机构、
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
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
内同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
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
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二)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
行情况;
  (三)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
情况;
  (四)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五)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定期报告
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表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
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二)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
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信用评级机构;
动;
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大合同;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信息
告;
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截止时
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
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漏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或者相关方
合法权益,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申
请暂缓披露: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
  暂缓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公
司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
披露文件。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
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公司
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决策过程等资料的档案由相关责任部门
负责管理,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存。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披露。对未按规定设置并披
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
的,视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及资金融资部门是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设专人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负责与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
自律组织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九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收集并汇总公司、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牵头准备和草拟债券
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债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
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牵头完成债券信息披露文件申请、审核及发布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执行。本制度与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自律规
则为准。若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信息披露有新的
规定要求,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制定及修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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