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2 0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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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中关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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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不得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
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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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
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
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
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在计划交易日前交予问询的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
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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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
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
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
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
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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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除有特殊约定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应追究相应责任,并由董
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
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
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
法》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给
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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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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