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裁,是指总裁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裁名义对外行使其权限
的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裁应具有如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
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
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及税务知识;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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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以上规定委派、聘任总裁的,该委派或聘任无效。
第五条 公司设总裁1名,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
立副总裁若干名。
第六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聘任程序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三)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公司解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裁,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由总裁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总裁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妥善做好工作交
接,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裁的权限和职责
第九条 总裁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四)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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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未达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总裁对董事会负责,以诚信、勤勉、敬业、公正为原则行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
(四)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质询和监督;
(六)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
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行业标准生产合格产品、提供优质服务;
(八)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消防、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要求,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总裁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
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努力改善员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关心
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 总裁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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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裁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副总裁主要职权为:
(一)在总裁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裁授权代行总裁部分职责;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裁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根据总裁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各个时期(季、
月度)的工作计划,负责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和论证,经集团办公会讨论决定后
组织实施;
(四)深入控股子公司,全面掌握公司信息,向总裁或集团办公会提出供决策的具
体意见;
(五)完成总裁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权为:
(一)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实
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公司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
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六)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七)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八)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
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九)总裁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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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总裁工作机制及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集团办公会议制度。集团办公会议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以及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的重要工作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集团办公会议由总裁召集并主持,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
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公司建立集团办公会议事规则,对会议的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表决机制、会议记
录等事项进行规范。
第十八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裁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投资项目经集团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
总裁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总裁应就重大项
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程序
总裁在提名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时,应事先由人力资源中心考核,并
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后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总裁在任免公司部门负
责人时,应事先由人力资源中心进行考核,并征求董事长及管理层意见后,进行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大额款项支出,实行董事长、总裁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
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依权限由总裁或总裁委托分管副总裁
审批。
第十九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六章 总裁的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总裁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和止付追索机制参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总裁在任期内,因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的,公司应根据
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亏损;
(二)因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三)对已具备条件,但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导致企业发生经济损失,
给社会带来危害;
(四)因指挥不当,玩忽职守,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
命遭受重大损失;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二条 总裁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而获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