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2 0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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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
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
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
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发生可能对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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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要变化;
  (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四)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五)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六)公司重大资产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公司内部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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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
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上述规定的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
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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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
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对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责任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应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督促相关知情责任人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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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组织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归档,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证券
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
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
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
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
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
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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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
其索赔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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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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