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2 0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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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
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常规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
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
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泰
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管理规定,结合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
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罚则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
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依据和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建议,以促进
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全资及各级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总部设立审计监察部,为公司常设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监察部按公司审批通过的部门组织架构及编制实施团队建设工作,并根据公司
阶段性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监察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
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六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部
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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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经营管理风险进行识别、防范与控制;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各业务和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对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常规的例行审计;
  (五)对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造、维修等)的招投标、施工过程和预决算工作
进行审计监督;
  (六)根据需要对采购、合同管理、资产管理、投融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事项
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年度预算指标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完成及考核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对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各种重大、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十)收集和受理各种举报、投诉和合理化建议,并进行核查和处理;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案件移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构成犯罪的员工
或相关供应商,经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视需求从公司内部临时抽调人员参加审
计组,执行审计任务;
  (十四)对在审计监督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
查,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
  (十五)受理员工对审计决定存在异议而产生的申诉;
  (十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七)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工作报告;
  (十八)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为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授予审计监察部如下权限:
  (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投诉举报情况,在职责范围内,拟定审计项目和对象。
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计划,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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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已识别的潜在风险点和管理需要,提起专项审计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三)对于涉及举报、紧急、特殊的审计事项,审计监察部在进行必要的判断和评
估后可直接执行审计程序,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四)有权就审计事项向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调查及访谈,并要求
按时报送相关业务资料,查阅相关人员线上或线下工作记录;
  (五)在履行职责时,审计人员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阅有关职能部门、单
位和个人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部门业务全过程资料等;
  (六)在履行职责时,审计人员可以不受限制地查看公司所有信息系统内的信息,
但无对任何系统修改的权限;
  (七)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合理的时限之内就相
关的文件、信息等进行解释;
  (八)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实地勘查、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
  (九)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对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或个人的具体工作业务进行事前、
事中的抽查审计及暗访。暗访需经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或访
谈,可采取各种合法形式调查取证,包括但不限于摄影、录像、录音、照相以及书面或
口头询问等形式,审计人员制作的访谈或询问记录,被询问人校阅无误后应配合签名、
捺手印予以确认;
  (十一)在履行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
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资料,暂停相关款项支付:
项有关的资料;
  (十二)有权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拒绝、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单位
和人员,向董事会、董事长(或授权人)反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审计工作顺利
进行;
  (十三)有权监督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尤其是重大、重要问题,并
对整改落实情况实施复审。
  (十四)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外部单位或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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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如下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根据项目需要,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或专
家;
  (三)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知书;
  (四)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
效的证明材料,并做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据复核
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六)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形成审计
报告,按程序提交内部审计负责人审核报批后正式发布;
  (七)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监察部应及时组织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
档。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遵照《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相关规定;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实施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
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二)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审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审计问题的整改相关细则,作为审计整改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严禁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接收到审计报告等机密资料的相关人员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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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至无关人员及外部人员,并在公司内限制传阅范围,原则上,审计整改统筹部门只
需将审计发现问题清单中涉及各专业(部门)内容提供给对应专业(部门)整改责任人;
出现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泄露至无关人员或外部人员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公司内部评价、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
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公司给予保护与奖励:
  (一)对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调查做出重
大贡献的人员,审计监察部将严格为举报者进行保密;经查实,公司可以根据事件的性
质、影响程度、挽回损失大小及举报者配合情况,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二)对于在审计工作中,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公司员工、外部供应商或其他
人员,帮助公司查实重大舞弊事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的个人,或者是
经查实主动拒绝相关单位贿赂、馈赠或其他各类利益输送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相关制
度进行奖励;
  (三)对于在审计过程中,主动发现重大舞弊线索并经查实、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
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的,以及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内部审计人
员,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
罚:
  (一)影响审计效率和效果的行为,如拒不配合、对抗、干扰审计工作的行为;
  (二)舞弊或违规违纪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和影响的行为;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达标或屡查屡犯的行为。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公司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
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泄漏公司机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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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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