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6年8月修订版)
二〇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
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
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职责及履职协助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活动。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本年度的
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还应适时安排独立董事对
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时,重点关
注下列事项:
(一)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与年报其他信息及公司披露
的其他信息的一致性;
(四)公司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五)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
合理;
(六)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及风险。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
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
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公司将至少安排一次全体
独立董事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
事务所”)的会议沟通,具体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年度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
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报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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