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年8月修订版)
二〇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宏桥
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履行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科学决策、
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总经理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
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
的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最近三十六个月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违反本条款以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
效。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总经
理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本条上述规定亦全部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
以连聘连任。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
责。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理工作,并向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五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总
经理提出解聘建议,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其他具体事项由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无需提交董事会决定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东会要求总经理列席会议的,总经理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条 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分管具体工作。
根据授权,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享有必要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对
涉及其他副总经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应主动沟通和听取意见,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
项和敏感问题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对政策性问题应及时组织研究后向总经理提出建
议。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协助公司制定和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及各项内控制度;
(二)对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任用和考核提出意见;
(三)参与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费用开支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
方案的编制;
(四)审核公司资金使用的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
重大决策活动;
(五)对股东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并报送股东会和公
司董事会;
(七)审查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
(八)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情况;
(九)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等)、总
经理提交公司资产状况、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
(十)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包括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主要任务和
职责范围等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
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办公会,采取不定期召开的形式。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下属子(分)公司负责人参
加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及权限要求,视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召
开工作会议。超出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的事项,应根据相关规定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纪要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负责综合管理事务
的部门指定专职人员记录整理,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并归档保存。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通过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向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
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认为需要
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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