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6年8月修订版)
二〇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在年报
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在公司
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积极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
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
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财务负责人以及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计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加强与其沟通,关注公司年度
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并形成审阅意见。
第八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和会计师就会计
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
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
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并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相应评估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审阅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审议年度报告的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未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协商后列席相关讨论。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当及时将审计
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
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提请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告中应当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审计委
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工作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
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由股东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
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
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
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并按要求披露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外
部审计机构的,还应当披露前任外部审计机构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外部
审计机构的原因、与前后任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等。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与公司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
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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