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
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
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产品等,但不包括风险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
报经公司同意,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
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双方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使用的闲
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
财的,还应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
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 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者其他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三)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的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按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委托理财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
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
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 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 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
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 负责至少每月与受托方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跟踪公司委托
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和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五) 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六) 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银行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七) 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及时将委托理财协议、产品说
明书、委托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等文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财务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
议后,及时将相关理财审批计划等相关文件及时移交给相应的核算人员进行入账
归档,并及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每季度汇总理财产品购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截止每
季度底委托理财明细,说明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
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审查委托
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
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公告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除按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披露相关事项外,还应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
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