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 年 8 月)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简称“《董秘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
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
司法》《董秘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
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
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
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
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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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有关规定。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
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
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报
告并公告。
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规范运作》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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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
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
询。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作》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交所报告。
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履职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
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
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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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
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
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与薪
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
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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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