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
规及《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
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证券监
管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义务人”是指依据本制度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公司
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
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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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遵循“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原则,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
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
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
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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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临时报告
等。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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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
议、审议未通过或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
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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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
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
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
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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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首席执行官(经理)发生变动;
(八) 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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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四)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八)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九)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一)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
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三)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四)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七)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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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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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流程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首席执行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事件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
告义务;
(二)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
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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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需
要披露事项时,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报证券部;
(二) 证券部草拟披露文件;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 董事长审查核准;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登记;
(六)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
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八) 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责
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
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
和对外发布工作;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
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
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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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
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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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内
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
关公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
资产出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
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
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
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相关信息: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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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
第五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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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
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将该
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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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
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
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
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
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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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六)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并及时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相关的
重大信息。如直接责任人及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报公司证券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下列情
形之一,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重大交易;
(二)《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其他重大事项”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司解聘;
(二)重大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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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效的诉讼;
(三)单笔政府补助
额超过1,000万元;
(四)日常经营合同
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的其他合同;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包括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包或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
重大合同。
(五)环境信息
第六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知悉本制度所规定
的内部重大信息后,按照要求,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报送材料除以书面形式外
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应保持一致。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第六十八条所述“有关材料”,包括: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各方基本情况;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等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司法文书、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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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单位造成的影响;
(七)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或相关责任人认为与事
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相关责任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
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
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
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保存期
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职责时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部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文件、股东会文件、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保管期
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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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该等信息,不得在
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除
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
定将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
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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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