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7 证券简称:溯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1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6 年 7 月 6 日,公司办理完成 16,977 股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2026 年 7 月 17 日,公司完成了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5.00 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股 增 加 至 202,167,392 股 ,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155,662,898 元 变 更 为 人 民 币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
业务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
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具体事
项,并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办理人员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过程中,可按
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修改公司章程等事
项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
准结果为准,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详见附件。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将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216.7392 万
第八十八条 ……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公 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条件。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方式,并向被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须的信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
持股比例限制。 利。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职务,停止其履职。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
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
解任的建议。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同类业务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
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
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
查。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等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
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
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
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
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
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
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
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上市
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
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
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