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国晟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6-072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 166,723,172.63 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尧碳科”)的收购股份纠纷,近日向石家庄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上述法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26)冀 01 民初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管辖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一)案件事实情况
原告系被告的股东,持有被告 7,520,000 股股份。自 2021 年 1 月起至 2025
年 12 月,被告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条件。但在此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分配任何利润。原告就被告不予分
配利润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投了反对票。
在股东会决议不分配利润后,原告请求被告按合理价格收购股份,双方就股
份收购未能达成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
价格收购其股份。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二)诉讼请求内容
公司请求法院:
尧碳科 7,520,000 股股份;
计算标准为:公司持有的汉尧碳科 7,520,000 股股份对应的其 2025 年 12 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
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