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1 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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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八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6BJ(法)字第 08144 号
致: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辛洁菡律师和夏
宁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列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
《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
(2026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指南》)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完
整和有效的,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于此,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会。
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指定披露媒体发布了《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对象、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
场会议于2026年8月21日下午14:30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 51 号摩天
石 3 号楼 101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吴家辉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8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
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及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
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以及根据现
场会议统计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32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421,90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7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25,85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63,60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7%。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
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合法资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会议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为:
  (一) 《关于延长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二) 《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
   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在股东会会议召开期间,未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
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未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本次股东会的
主持人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会的决议均已通过。
   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股东会通知》
的下述议案获得通过:
   (一)《关于延长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上海远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桦
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0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03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上海远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桦
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03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75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指引》及《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本次股东会审议
通过,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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