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奥比中光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
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订、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安排
(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条件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者安排。
五、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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