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物 公告编号:2026-067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域生物”)于 2026
年 01 月 01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码:2026-002),于 2026 年 07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
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码:
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6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罗卫国,男,1970 年 03 月出生,天域生物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时任天域生物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罗卫国违规减持天域生物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罗卫国提出陈
述申辩和听证请求,但在听证会召开前书面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罗卫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让给牧鑫青铜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牧鑫青铜 1 号基金)。罗卫国为牧
鑫青铜 1 号基金唯一份额持有人,与牧鑫青铜 1 号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4 日,罗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牧鑫青铜 1 号基金等合计
持有天域生物股票 120,469,8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1.52%,罗卫国为公司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2021 年 12 月 06 日,罗卫国将其持有的全部牧鑫青铜 1 号基
金份额转让给万某红。2021 年 12 月 10 日和 12 月 14 日,天域生物分别披露《关
于公司股东转让基金产品份额的补充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基金
份额转让后罗卫国与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期间,罗卫国和牧鑫青铜 1 号基金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天域生物股票 14,57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2021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2 年 04 月 23 日,万某红申请赎回牧鑫青铜 1 号基金份额并在收到
赎回款后,全部转至罗卫国指定账户,牧鑫青铜 1 号基金减持天域生物股票全部
收益由罗卫国享有。
罗卫国与万某红之间的基金份额转让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罗卫国与牧鑫青
铜 1 号基金仍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仍应共同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
罗卫国为实现减持天域生物股票目的,通过基金份额转让交易方式隐匿一致行动
关系,规避上市公司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减持比例限制。罗卫国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 3 个月内减持天域生物股票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违规减持天域生物股票
元。罗卫国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7〕9 号)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罗卫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罗卫国违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 15,853,331.21 元,并处以 19,75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重庆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个人,与上市公司无关,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
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
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