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559 号
致: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保广场 1 号楼 29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广东文科绿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
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8 月 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2026
年 8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书面
形式提交的《关于增加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的函》,提议公司董事会在本
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中增加《关于向控股股东新增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
非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追加抵押担保及抵押反担保物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外,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同意延期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 年 8 月 11 日,
公司董事会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该《召开股东
会通知》《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下午 3:00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佛山新城天
虹路 46 号信保广场 1 号楼 29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潘肇英主持,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3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9,727,0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175%,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8,901,68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8506%。
票的股东共计 12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825,3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166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1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9,308,1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56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补
充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384,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2.1273%;反对2,29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7316%;弃权41,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411%。
同意26,968,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2.0156%;反对2,29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8413%;弃权41,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431%。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466,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047,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872%;反对2,208,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49%;弃权5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向控股股东新增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490,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2.4853%;反对2,19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3736%;弃权41,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4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074,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786%;反对2,19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83%;弃权41,94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1%。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向非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483,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同意27,064,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2.3445%;反对2,19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4800%;弃权5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向控股股东追加抵押担保及抵押反担保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396,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2.1697%;反对2,28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6902%;弃权4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980,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586%;反对2,28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93%;弃权4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1%。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兰志伟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黄路阳
______________
吕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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