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适用法律”)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议
事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公
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
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
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
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有效,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
的授权,该等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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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体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下 同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龙泰
街 8 号海大科学园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21 日上午
间为:2026 年 8 月 2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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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8 月 14 日。经本所
律师查验:
份共计 917,293,809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56,389,816 股)的 55.3791%。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会议形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本
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会议形式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703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56,375,854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56,389,816 股)
的 21.515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适用法律
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75,557 股约占公司股本
总额(1,656,465,373 股)的 0.0046%,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适
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会议通知》列明的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由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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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 日在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与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议案相关的《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
性分析》《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
构的公告》《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
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适用法律和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也未发生对《会
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
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2 名股东
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1,272,667,499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下同)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3%;30,200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971,964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60,871,816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1%;30,200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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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971,964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6%。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227,294,405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3589%;46,358,626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398%;16,632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15,498,722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847%;46,358,626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107%;16,632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1,273,639,363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76%;24,500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9%;5,800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61,843,680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24,500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5,800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议事
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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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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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余娟娟
经办律师:
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