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
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东方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
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东方证券 A 股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
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6
年 7 月 27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
及出具的声明等资料,前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
东方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东方证券 A 股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期间累计买入 期间累计卖出
姓名 身份 交易期间
(股) (股)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申能(集团)有限 2026 年 4 月 14 日
梁闰润 8,100 8,100
公司原副总裁华士 至 2026 年 6 月 3 日
超的母亲
交易对方上海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李杏宝 长、国泰海通证券股 15,700 13,300
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周杰的母亲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相关主体均已分别出
具自查报告或声明,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梁闰润为东方证券第一大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华士超的母亲,
梁闰润已出具相关声明,就前述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声明如
下:
“本人于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买入/卖出东方证券股票系基于对该股票二级
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交易时本人并不知
悉本次交易事项,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人关于买
卖东方证券股票的建议,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且不存在泄露有
关消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证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
他途径买卖东方证券股票。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后两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再买卖东方
证券股票。
本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士超已出具自查报告,就梁闰润前述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 A 股股票的
行为说明如下:
“本人在自查期间未泄露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给梁闰润或者建议梁闰润买
卖东方证券股票,未以任何方式将东方证券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东方证券股
票的情况,且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证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本人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
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李杏宝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周杰的母亲,李杏宝已出具相关声明,就前述自查期间买
卖东方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声明如下:
“本人于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买入/卖出东方证券股票系基于对该股票二级
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交易时本人并不知
悉本次交易事项,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人关于买
卖东方证券股票的建议,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且不存在泄露有
关消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证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
他途径买卖东方证券股票。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后两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再买卖东方
证券股票。
本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周杰已出具自查报告,就李杏宝前述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 A 股股票的行
为说明如下:
“本人在自查期间未泄露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给李杏宝或者建议李杏宝买
卖东方证券股票,未以任何方式将东方证券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东方证券股
票的情况,且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证券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本人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
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买卖东方证券 A 股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出具的自查报告,
自查期间内,交易对方中的国泰海通存在买卖东方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具体
如下:
期间累计股份变动
部门 业务类型 交易期间
数量(股)
权益客需部 买入 3,110,262 2025 年 10 月 20 日
权益客需部 卖出 3,835,885 至 2026 年 7 月 22 日
证券衍生品部 ETF 申购成分券减少 25,100
证券衍生品部 买入 791,300
至 2026 年 7 月 20 日
证券衍生品部 卖出 790,900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国泰海通已作出如下声
明:
“(1)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严格控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防止
保密信息泄露,本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上述买卖东方证券股票行为系相关部门基于自身独立投资研究
作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本公司不存在利用
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且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证券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公司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
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证券股票。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
范股票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
(1)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东方证券股票的情况,且不存在泄露有
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证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2)本公司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
形。”
经自查,自查期间内,浙商证券存在买卖东方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具体
如下:
期间累计股份变动数
部门/分子公司 业务类型 交易期间
量(股)
做市交易部 买入 69,200
做市交易部 卖出 25,800
至 2026 年 5 月 8 日
做市交易部 ETF 申购成分券减少 43,400
浙商证券上海证
买入 18,900
券自营分公司 2025 年 10 月 21 日
浙商证券上海证 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
卖出 18,700
券自营分公司
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买入 11,500
至 2026 年 3 月 13 日
管理的产品
期间累计股份变动数
部门/分子公司 业务类型 交易期间
量(股)
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卖出 45,700
管理的产品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浙商证券已作出如下声
明:
“(1)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
分子公司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保
密措施,严格控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
作,防止保密信息泄露,本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上述买卖东方证券股票行为系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基于自身独立投资研
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本公司不存在利
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且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证券
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公司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
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证券股票。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
范股票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
(1)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东方证券股票的情况,且不存在泄露有
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证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2)本公司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
形。”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
买卖东方证券 A 股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
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等文件,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
情况,并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相关声明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
提下,上述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 A 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
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潘 洵 蒋根宏
徐含璐 范光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