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原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1 19: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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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837     证券简称:华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94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5《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
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
终止上市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
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
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
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
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
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
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
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
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
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三条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
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
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或暂缓披露,具
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
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
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
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
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
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
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
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
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
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
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
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
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
               第一节   应披露的重大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条 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
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免于披露或审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披露或审议。
                第二节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方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时
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本条的规定。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
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
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 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 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四) 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五) 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
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
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
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
告。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
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还应当披
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
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
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
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
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
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三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披露相
关公告。
  第四十四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
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金额。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
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
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
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
面:
  (一)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直接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
外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披露的信息负有连带责任;
  (三)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分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四)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的日常收集
和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
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二)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
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
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
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
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告知董事长已发生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督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要履行公司内部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
极准备相关议案,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
  (五)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北京证
券交易所进行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及时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报告,组织
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
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宣传手册、网站宣传资料、新产品或新技术发
布会资料以及路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机构调研、媒体来访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所提供的材料,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对其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
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知悉的公司未
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向第三方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
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地等同
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
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
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机构投资者、分析
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范围和保密责任参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其 他
  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相关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六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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