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原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1 19: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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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837     证券简称:华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97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8《关于修订<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
成熟的投资文化;
  (四)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工
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规定,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
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子邮件;
  (六) 电话咨询;
  (七) 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现场参观;
  (十) 路演、说明会;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九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
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
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重大事项,经营管理信息包
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
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与投资者沟通;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
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准
备会议资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
关系;
  (五)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
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高度重视、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
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
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
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接待来
访者前,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会议
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
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司
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
访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子公
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应优先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
不成,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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