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原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1 1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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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837     证券简称:华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91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
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
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由总经理提
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委员会日常服务工作,按照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报告相关工作并
提出、拟定、提交会议议案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主要股东及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日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
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及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或利用相关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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