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 市值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1 19: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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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市值管理,切实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增强对投资者的回报
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
——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
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
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
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
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
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
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要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
通过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法依规并
结合公司实际开展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从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
大化和股东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
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
则,协同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的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循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科
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
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应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
态,常态化主动推进市值管理各项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层深度协同
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协调执行部门,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全力推动市值管理工作
有序开展。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市值管理的总体战略,确保市
值管理活动与公司的整体战略相一致,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
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
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
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
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
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三)董事会应当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
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
值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
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
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其主要
职责如下:
  (一)推动落实董事会市值管理相关决策部署,并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执行情况;
  (二)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经营、相关重大事件等可能影响
公司市值的情况及进展;
  (三)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
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
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四)加强资本市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
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
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
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
  (二)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所处行业
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三)公司市值管理执行情况、市值等关键指标、舆情等出
现异常时,及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
市值管理工作,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要求,
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可能对市值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
重大事件等。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
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
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
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
围,优化资产结构和业务布局,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内在价值。
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
营,避免盲目扩张。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公
司核心骨干人员及重要骨干员工对公司成长发展的责任感和使
命感,有效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共同推进
公司发展,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企业内在价
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结合公司业务现状、未来发展规划
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持续提升股东回报水平,落实打造“长期、
稳定、可持续”的股东价值回报机制,坚持为投资者提供连续、
稳定的现金分红,为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持续增强广大投
资者的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制定并披露与投资
者沟通交流的计划安排,通过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
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加强与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向资本市场充分展示公司价
值。
     (五)信息披露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
度和精准度。
     (六)股份回购
     公司应紧密结合市场环境动态变化及自身战略,科学开展权
益管理。通过在合适时点实施股份回购等举措,向市场传递积极
信号,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市值的稳定,推动公
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七)其他合法合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则
规定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
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
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
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
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
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
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
键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
行业及资本市场相关情况进行预警。
   当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
董事会办公室将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研判原因,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
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六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
应当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
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及时通过合法合规方式传递公司
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状况,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
式,促进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四)其他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合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亦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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