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交易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
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资金
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
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五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委托理
财期限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相关的规定;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
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五)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决策
程序、内部控制和日常管理、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委托理财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委托理财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单次委托理财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委托理财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
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
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适用本制度第七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
司财务中心提供理财预算方案,公司财务中心应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审议程序进
行审议。未经公司审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任何委托理财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委托理财额度后,可授权公司董
事长在经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
的具体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
第四章 内部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组织,财务中心具体实施。财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前期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
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询价,根据综合风险和收益等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提出投资申
请,依照公司决策权限审批后实施;
(三)负责在理财期间,建立完善委托理财台账,逐笔登记委托理财的金
额、期限、预期收益率、实际收益、到期日等信息;
(四)负责委托理财业务执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时需
及时上报,制定应急处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理财事后管理,指派人员跟踪进展及资金安全状况,保障资金
及时足额到账,在委托理财完成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
时记账,将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六)负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七)负责评估委托理财事项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将达到披露标准的
委托理财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中心应于每季度结
束后 15 日内,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进展、收益及风险控
制情况。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
及的资金使用与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者抽查,
对委托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
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七条 在开展委托理财时,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
规定或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具体情
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
露。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