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837 证券简称:华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87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施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101.39 万股 A 股普通股股票,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
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
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
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披露:
(一)任免董事;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的报酬事项;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
持股计划; 案;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
上市;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以资抵债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案;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北京证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 券交易所交易;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十)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上市;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十一)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份总数。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的股份总数。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制。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
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
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
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
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
职务,停止其履职。 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中
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
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忠实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六)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司同类的业务,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公司董事根据前款第(五)项、第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六)项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与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充分说明原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收入,应当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
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作;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
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并由独 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
解任的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宜。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工作部门,为
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所负有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
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 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秘书应具备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会计、审计、
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
当承担的职责。如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 会秘书职责相关的 5 年以上工作经验,
关公告未披露,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 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 5
其辞职报告在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
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秘书辞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
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
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如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
关公告未披露,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
其辞职报告在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
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秘书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
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履行下列职责: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 定;
控制人、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 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字确认; 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
(四)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
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北京证券 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交易所所有问询; 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
(五)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 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
券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 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
和义务; 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
(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 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
券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的披露工作;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
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
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
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
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
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
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
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
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
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
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
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
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
度检查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
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
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交易
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
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一百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情况等事项进行检查和监督。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或者线索,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报告。 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