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0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金额:本诉金额 2023.2641 万元、反诉 2180.6480 万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该判决不是终审判决,最终的
判决结果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本
着谨慎性原则对其计提预计负债,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
向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安徽省广德市人
民法院对公司提起的前述诉讼立案受理后,东威公司向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提
交了《民事反诉状》提起反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2 日披露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一审判决结果具体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2026 年 1 月初公司收到安徽省宣城市中
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广德市人民法院(2025)皖 1882 民
初 303 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广德市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安徽元
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6)皖
告)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20916547);
原告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 220 万元货款;
本诉案件受理费 142964 元,由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反诉案件受理费 76132 元,由反诉原告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68519 元,由
反诉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761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宣城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该判决不是终审判决,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
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
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