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金海高科”或 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
“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 1 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业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业业规则(试
“
行)》(以下简称 《业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金
海高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以下简称“ 本次调整”)相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业业办法》《业业规则》等规定及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
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四、 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承诺文件。
五、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调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事项发表
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不应视
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本所
律师对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
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 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本所律
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他人所依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金海高科提供的会议材料及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海高科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下列程序:
《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上述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
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6 年员工持股计
划购买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的授权和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
划》”)的相关规定,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含预留)由 18.82 元
/股调整为 18.70 元/股。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
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
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 调整事由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1.2 元(含税),无送红股及转增。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鉴于公
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尚未完成非交易过户,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进行调整。
(二) 调整依据及调整结果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员
工持股计划完成回购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调整后为:股票购买价格(含
预留)=18.82 元/股-0.12 元/股=18.70 元/股。因此,公司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
买价格由 18.82 元/股调整为 18.70 元/股。除前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三、 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
《浙江金
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的
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指
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
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
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