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99 证券简称:翔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5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
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青铜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牧鑫青铜
股无限售条件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14%)转让给公司副董事长董婷婷女士(以
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
? 董婷婷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建军先生为父女关系,董婷婷女
士是董建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牧鑫青铜 2 号的单一委托人为董婷婷女士,牧鑫青铜
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权益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
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青铜 2 号私
转让方名称
募证券投资基金
受让方名称 董婷婷
转让股份数量(股) 34,496,000
转让股份比例(%) 8.14%
转让价格(元/股) 10.422
协议转让对价 359,517,312
√全额一次付清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具体为: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
□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 □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转 让 方 和受 让 方之间 的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存在其他关系:受让方持有转让方全部基金份额
本次转让前 本次变动 本次转让后
股东名称 转让前持股 转让前持 转让股份 转让股份 转让后持股 转让后持
数量(股) 股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股比例(%)
牧鑫青铜
董婷婷 0 0.00 34,496,000 8.14 34,496,000 8.14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牧鑫青铜 2 号、董婷婷女士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建军先生的一致行
动人。本次协议转让是为优化股权结构,牧鑫青铜 2 号与董婷婷女士进行的协议转让,
不涉及向市场减持。本次协议转让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权
益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
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牧鑫青铜 2 号
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 √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
转让方性质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
√ __913102303121206851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成立日期 2014/08/08
注册资本/出资额 1000 万元
实缴资本 1000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 15 层 02A 单元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 15 层 02A 单元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张杰平持股 55%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
主营业务
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姓名 董婷婷
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是 √否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 666 号 A 栋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26 年 8 月在上海市签署: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青铜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转让方”)
董婷婷(以下简称“受让方”)
鉴于:
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主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3499”,股票简称“翔港科技”)。
基金,产品编号:
【SLR209】,持有翔港科技【34,496,000】股股份,约占翔港科技股
份总数的【8.14】%。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牧鑫青铜 2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的管理人。
法有效。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
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转让方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股份。
为此,本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青
转让方 指
铜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受让方 指 董婷婷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青
铜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意将其持有
股份转让 指 的翔港科技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
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
让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青
标的股份 指 铜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翔港科
技【34,496,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过户给受让方
股份转让过户日 指
的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
除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律规定或中国境内
工作日 指 商业银行暂停营业的其他日期之外的任
何一天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
其他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 指 尤其指证券业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或其他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有关协议或合同。
第二条 标的股份的转让及转让价款
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
转让数量【34,496,000】股,转让价款合价为人民币【359,517,312】元。
的股份的完全的所有权人,享有所赋予的与其受让的标的股份有关的权益、权利并承
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履行监管机构信息披露方面的所有事宜)。
而无法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的,则受让方可以不按照本协议 3.2 约定的时限
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司上海分公司未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有权。
第三条 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5 年修订)
》及市场惯例,按本协议签署日最近 1 个交易日收
盘价 11.58 元 9 折价格为 10.422 元,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 10.422 元(大写:
壹拾元肆角贰分贰厘人民币)。
款,对应金额人民币 359,517,312 元。
第四条 标的股份的交割
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5 年修订)》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申请股份协议转让
确认的办理材料。如上交所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的,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确认函之后,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当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按照中
登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
他相关方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事宜。
担相应股东义务。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
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每股转让价格亦作相应除权调整,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税前),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调减。则标的股
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继续由转让方享有。
本次转让,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份。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因市场环境变化、行业变化、经营变
化、证券市场波动、国家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变化等导致股票价格、经营业绩或资产
价值发生变化的,不构成转让方违约,也不构成受让方拒绝履行本协议或要求调整交
易价格的理由。
第六条 损益归属
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转让方现金分红,则受让方应支付给转让方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扣
除拟转让股份已实现的现金分红金额。
第七条 税收与费用
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法定税费等。
第八条、陈述与保证
下:
(1)转让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完全合法的权利,同时转让方进行本次股份
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
任何约定或规定。
(2)转让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保证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履行了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合法存续。
(3)转让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
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4)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成本次
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的信息披
露、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全
部相关文件。
(5)股票过户手续办理前,保证本次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
负担或限制情形,过渡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6)在过渡期内,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交
易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7)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和
登记手续,确保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8)转让方保证,截至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转让方在本协议中的以及按本协议
约定提交给受让方的所有或有文件中的各项陈述、声明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9)本次交易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
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
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10)转让方应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
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
(1)受让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
完成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不会因其他因素而使本协议的签署和履
行受到阻碍,同时受让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
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受让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
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受让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其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合规。
(4)受让方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
时间和条件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同时,受让
方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
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披露工作。
(6)受让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及上市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的有关监管要求的规
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其中应由受让方提供的(或有)
陈述、声明、保证等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
导性陈述。
(7)受让方确认并承诺,后续减持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各项规定。
(8)受让方确认并承诺,自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即
交割日)起,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标的股份将自愿设定【十二个月】的锁定
期。受让方承诺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内,不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质押、出借等任何方式减持本次受让全部标的股份。锁定期内受
让方可正常行使分红、投票股东权利,不得处置标的股份。受让方承诺 3 个月内不得
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申请协议转让。
(9)受让方保证,截至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受让方在本协议中的以及按本协议
约定提交给转让方的所有或有文件中的各项陈述、声明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10)本次交易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
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
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11)受让方应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
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
(12)受让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不会构成其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
何章程性文件、已经签订的协议/协议及获得的许可,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或需要获得
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或同意。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
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
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董婷婷女士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
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要约收购。本次转让前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权益未发生变
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因本次
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序,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由交易双方按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