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549 号
致: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街 6 号院 1 号楼元六鸿远总部大厦 813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6 年 8 月 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 14:30 在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街 6 号院 1 号楼元六鸿远总部大
厦 813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郑红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68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31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327%,
其中:
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8,080,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945%。
投票的股东共计 65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39,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38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60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338,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1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全体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全体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
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1,857,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8,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77,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546%;反对4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9%;弃权48,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22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1,749,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2,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69,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678%;反对5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98%;弃权52,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12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1,841,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4,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61,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927%;反对4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2%;弃权64,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482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1,950,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4,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69,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920%;反对29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7827%;弃权74,8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725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0,670,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89,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871%;反对1,467,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3.8285%;弃权181,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184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郑红、郑小丹、刘辰、王新、吕鹏、张瑞翔、
刘利荣、盛海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813,41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13,41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875%;反对460,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00%;弃权64,75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