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2026-050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8/27 - 2026/8/28 2026/8/2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
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
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32,066,846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三、相关日期
除权(息)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日
A股 2026/8/27 - 2026/8/28 2026/8/28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德恒企
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自行发放。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等有
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
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0.10元/股,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自然人股东: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
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
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元/股,个人转让股
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个人所得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
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办理。
(4)对于沪港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
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
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自
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0371-85332166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