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1 18: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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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
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在投资者中建立公司诚信度,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
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企业文化
和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
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网
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
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
形式及时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
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将及时进
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注重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
复。公司应当及时回应市场质疑。
  公司关于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公司指派专人
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在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互动易发布内容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回复内容。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
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未经审核,相
关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经理(总裁)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
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段
召开。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
的宣传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投资者接待与推广。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配备投资者关系管理专门
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投资者接待与推广。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
前提下,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指定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
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的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
息。公司应安排至少两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
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
形外,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
知公司,公司核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后发现其中存在
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
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
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以及季度
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十个工作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特殊情况需经
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开展。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
  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
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
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
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或者可能
涉及公司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立
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
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
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备查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公司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建立信
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
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1: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
   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形式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
  要内容介绍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
文档等附件(如有,
 可作为附件)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
涉及应披露重大信
  息的说明
附件 2:
                    承诺书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人)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
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
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公司(本人)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三)本公司(本人)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公司(本人)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公司(本人)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
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公司(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
     (七)本公司(本人)承诺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期间,
未经许可,不使用相机、摄像机、手机、录音笔等拍照、录音/像工具,遵守渤
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保密规定;
     (八)本承诺书仅限于本公司(本人)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活动,时间为:              ;
     (九)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
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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