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
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等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内幕信息还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
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
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
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
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
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
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
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
关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进行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
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
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
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
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
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
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递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以
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该按照本制度及《渤
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报告
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
供有关内幕信息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
议或书面告知其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新疆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
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
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
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除第二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
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以及其他利用内幕信息的违法违规行
为,给投资者和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
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
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渤海租赁 公司代码:000415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亲属
与上 亲属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关系 登
姓名/ 国 证件 证件 知情 市公 所属 职 关系 关系 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联系 通讯 所属单
人证 记
名称 籍 类型 号码 日期 司关 单位 务 类型 人姓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手机 地址 位类别
件号 人
系 名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码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
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
等。
注 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写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