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1 18: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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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
有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渤
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
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
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
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
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及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
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及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
解之处。如果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
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
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
项;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
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重大交易第4项、第5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
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
易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事项,包括: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适用于《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以下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当及
时报告:
值10%以上;
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
应及时报告;
告无效的诉讼,无论涉案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
入破产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生重大影响;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司解聘;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果产生重大影响;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责任
  第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子
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子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将有关的书面文件、资料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
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
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
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
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
况。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
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本制度第五条所
述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
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
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判断,如需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
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
露。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
编制工作。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
部门及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
关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
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
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
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
作。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对于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
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规
定,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知悉、筹划本制度第二章所述事项时,对于
是否涉及信息报告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
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
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
息的24小时内。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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