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备案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1 18:07:3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经 201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经 2011 年 11 月 25 日
召开的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五届七次董事会第
二次修订;经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第三次修订;经 2026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九届第二十次董事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备案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主要负
责人,对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本制度,具体负责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
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电子存储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核,
董事会秘书签字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及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也属于内幕信息,包括: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自知悉
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申报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
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要求及时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
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并视重要程度逐级呈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
  信息提供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真实、准确、完整
地记载重大事项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
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及时督促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的行政管
理部门、中介机构分阶段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持续登记工作,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要求,
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
本制度规定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
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
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
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交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及时补充完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视同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内容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上述公司的董事
长或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时应及时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呈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在重大事项尚未进行公开披露前,不得对外泄露
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
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以及其他知情人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等必要
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
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
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
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
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
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
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
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
前,明确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内幕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
后,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
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其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解
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如发生损失将依
法要求其赔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等情况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
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
  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警告、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解聘或撤销职务或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罚措施;
  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等
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
对责任人给予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存在损失的,向责任人
追缴违规所得或要求其赔偿损失;
  公司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
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
  公司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
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三十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
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
规定终止合作;触犯《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
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作为《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
制度,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新疆
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
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业务           报送日
    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类型            期
完整交易进程备
  忘录
知                                                                     知悉
           所                                                                   登
情    知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   登
           在   知情人 所在单位/ 职务/岗   证件           知情日   亲属关系                        记   电
人    人姓                              证件号码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   记
           单    身份  部门①   位     类型            期②    名称                         时   话
类     名                                                    地点   方式③   阶段   人
           位                                                                   间
型                                                                      ⑤
本人声明:本人已知悉法律、法规对内幕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表格中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人知悉是此事件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本人承诺:在相关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
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注 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与本公司的关系;是自然人的,应填写所属部门/机构、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等。
附件: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疆天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