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1 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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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0年4月24日召开的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经2022年3月23日召开的八届九
 次董事会第一次修订;经2026年8月20日召开的九届二十次董事会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
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
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本制度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
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临时公
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
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对政府等
外部报送等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
司及各经营单位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
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
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
信息保密义务的提醒函(附件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函。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对外
报送信息后,应将回函复印件留本部门或本单位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留
存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公
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公开文件、
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公司报送的信息负
有保密责任。如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的,本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提请有权部门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
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
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天业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及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附件 2:
               保密提示函
 (单位名称)    :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
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新疆天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
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承担赔
偿责任;如利用其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
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函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保密提示函》回函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有关                        资
料及《保密提示函》已收悉,我单位承诺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并采取相
关保密措施,在该资料公开披露前绝不对外泄露公司相关信息。
               接件单位(盖章):
               接件人(签字):
               接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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