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1 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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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杭州热电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议事和决策程
序,明确其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负
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
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1-4 名、财务
负责人、总工程师。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设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
任或者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经理机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维护公司利益,履行
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党委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相关事项,超
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总经理在履行上述职权过程中,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须
事先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执行。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二)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
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四)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
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
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部分或全部职权;
  (七)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
务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
算计划;
  (三)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订公司的财务管理、会
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公司的月度、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
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披露,并对披露的财务数据负责;
  (五)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
收支平衡;
  (六)按月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提出改善生产经营的建议;
  (七)拟定公司财务方案,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
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八)指导、检查、监督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九)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确保经营所需的金融支
持,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公司法
定代表人汇报,并提出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
  (十)董事会、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经理机构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
理、发展的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检查、督促、协调各部门的工
作,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经营发展目标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由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董事会秘书、公司办公室负责
人列席会议,与议题相关的其他部门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扩
大到公司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代为主持。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事先请假。
  第十五条 总经理决策以下事项时,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制定实施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具
体办法,并向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过程及结果;
  (二)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融资方案,报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
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拟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五)决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
  (七)分析公司经济形势,向董事会报告重要情况;
  (八)决定任免除董事会、党委会任免之外的公司部门负责
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九)决定公司除由董事会、党委会决定以外的员工的工资、
福利、奖金及奖惩等事项;
  (十)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总经理认为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当
经分管领导签字,报总经理审定后提交公司办公室;公司办公室
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子公司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议题,
应提交公司相关部门经办。
     公司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组织,包括收集议题、发
布通知、做好会议记录和出具会议纪要等。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若会议
事项在总经理的权限范围内,该会议纪要经总经理同意后发布;
若会议事项超出总经理的权限范围,总经理应将有关议案提交董
事会和其他有权机构审议批准。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
期间,总经理应当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及时向董
事长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
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
的事项;
     (八)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董事长、总经理认为
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如遇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作出临时
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谴责;
     (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如董事会临时要求总经理汇报工作,总经理应在
接到前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按照要求汇报工作。
            第六章   经理机构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经理机
构应当努力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董事会作出
决议,给予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形式:现金奖励、实物奖
励、红股奖励、其他奖励。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根据公司内部相关制度
的规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
计。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能胜任其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有权
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方法包括:限期改正、扣减报酬、降低薪水、
下调职务、解聘。
     第二十五条 对于玩忽职守、因自身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除可给予上条处罚之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损
失。当相关损失发生时,公司有权从其应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直
接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原《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
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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