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八月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
投资业务,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切实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证券投资,指公司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开展有价证券投资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新股申购与配售、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类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以公司(含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公司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经公司审批并根据本制度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决策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证券投资业务两级法定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
范围内,审议、批准各类证券投资事项。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条 公司(含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公司及子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
券投资额度。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内,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额度的,应当对超出部
分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新增额度的金额重新履行审议
程序。
第十一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规定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证券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以证券投资总额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公司买卖关联方证券、限售期内证券的,须提前 5 个交易日向证券部报备交
易方案,明确交易目的、价格区间及风险防控措施。
第三章 证券投资日常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董事会为证券投资法定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股东会、
董事会书面授权范围内,签署各类证券投资合作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及配套法律
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证券投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组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担任领导
小组成员。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范围、额度
及期限内进行证券投资业务。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划拨
和使用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
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法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业务涉及的协议、合同、
授权文件等进行审核,评估证券投资法律风险并提供法律意见;处理因证券投资
引发的纠纷、诉讼或仲裁事项;跟踪证券投资法律法规变化并提示合规风险,保
障公司合法权益。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
括履行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后的证券投资方案执行。在
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再次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
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参与公司证
券投资交易人员应充分理解证券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并在必要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交易水平和风
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所有知情人员严格遵守公司保密管理规定,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盈亏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相关的
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交易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
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
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
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
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
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
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须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项监管规定,及时、公平、完整披露证券投资相关全部信息,保障投资者知
情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
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
券投资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
保守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
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