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修订《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度》。
本次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
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开发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
格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对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
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 指公司对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
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和义务以及
行其所负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 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
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
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 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包括财务报告存
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
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有 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 异等情形。
理,以保障和增强公司年度报告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下情形:
整性和及时性并提高年度报告信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
息披露质量的制度。 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报内容
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相关制度的规
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
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
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
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
(六)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操
作,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
影响的;
(七)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
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
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八)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的;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员、各经营单位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
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有责任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等原则。 (三)有责必问、有错必纠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
则;
(六)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新增 第五条 当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
项、其他财务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及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时,公司审计部
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
任认定,并草拟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门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重大差错的内容、性质及
产生原因、相关数据及财务指标更正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
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差错责任认定
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六条 对于年度报告中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按照本制度规定
草拟相关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七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惩处前,应当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新增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
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指标。
第十三条 对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
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
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执行。
【股票上市规则 5.2.15】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备注:
事、监事会、董监高”等相关表述。
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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