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0 证券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26-044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2026年8月20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6名激励对象授予
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计划
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拟采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数量
本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为12,157,235份,占本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0%。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
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其中首次授予11,155,000份,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2%;预留1,002,235份,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股本总额的0.08%,预留权益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24%。
截至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三)授予对象
本计划草案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69人,具体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及技术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预留权益不重复授予本期计划首次已获授对象。
(四)行权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5.99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15.99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
股票的权利。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则重新确定。
(五)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六)行权限制期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期为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
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限制期分别为自
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七)行权安排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 授 予 之 日 起 24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起 至 授 予 之
第一个行权期 34%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 授 予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起 至 授 予 之
第二个行权期 33%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 授 予 之 日 起 48 个 月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起 至 授 予 之
第三个行权期 33%
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
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八)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
为激励对象的可行权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可行权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25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行权期
(2)2026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42%;
(3)2026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 9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 1) 以 2025 年 度 净 利 润 为 基 数 , 2027 年 度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第二个行权期 (2)2027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1%;
(3)2027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 9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 1) 以 2025 年 度 净 利 润 为 基 数 , 2028 年 度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第三个行权期 (2)2028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65%;
(3)2028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 9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注 1:上述“净利润”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
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 2:上述“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以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净资产收益率=净利
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2]*100%。
注 3: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100%。
注 4、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
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若预留股票期权在2026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
度与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 2026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7 年、2028
年、202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 1 ) 以 2025 年 度 净 利 润 为 基 数 , 2027 年 度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第一个行权
(2)2027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1%;
期
(3)2027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 9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 1 ) 以 2025 年 度 净 利 润 为 基 数 , 2028 年 度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第二个行权
(2)2028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65%;
期
(3)2028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 9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 1 ) 以 2025 年 度 净 利 润 为 基 数 , 2029 年 度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第三个行权
(2)2029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79%;
期
(3)202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 9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注 1:上述“净利润”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
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 2:上述“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以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净资产收益率=净利
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2]*100%。
注 3: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100%。
注 4、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
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若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条件,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九)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和公司内部各类考核制度,由公司对激励对象
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综合评价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可行权数量。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
期权数量=个人年终绩效评价结果对应的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
权数量。
个人解锁比例视个人综合评价考核结果确定。不同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对应
不同的解锁比例。
综合评价考核结果 合格及以上 不合格
行权比例 100% 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
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6年7月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
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国金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26年7月7日至2026年7月1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公司于2026年7月17日披露了《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6年7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四)2026年7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中科实业(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北京中科三环
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26〕33
号),公司于2026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中国科学
院控股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
(五)2026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6年8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上述议
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北
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金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三、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本次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依据本计划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
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
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
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的;
(5)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受党纪政务处分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11)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8 月 20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6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1,030,000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5.99 元/股。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同意以 2026 年 8 月 20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 2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30,000 份股
票期权。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再
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拟向上述激
励对象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将调整至预留部分。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激 励 对 象 人 数 由 269 人 调 整 为 266 人 , 首 次 授 予 数 量 由 11,155,000 份 调 整 为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五、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二)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首次授予日:2026年8月20日
(四)首次授予数量:11,030,000份
(五)首次授予人数:266人
(六)行权价格:15.99元/股
(七)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获授股票期权数 占本计划授出 占本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量(万份) 总数量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张志辉
副总裁 6.0000 0.4935% 0.0049%
(临时主持工作)
张玉旺 副总裁 6.0000 0.4935% 0.0049%
田文斌 董秘、副总裁 6.0000 0.4935% 0.0049%
刘芳 副总裁 6.0000 0.4935% 0.0049%
核心员工及骨干人员(262人) 1,079.0000 88.7537% 0.8875%
首次授予合计(266人) 1,103.0000 90.7279% 0.9073%
预留权益 112.7235 9.2721% 0.0927%
合计 1,215.7235 100.0000% 1.00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的 40%确定。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八)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
求。
六、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行权限制期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授予的11,030,000份股票期权需摊销的总费用
为2,412.15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6 年度 2027 年度 2028 年度 2029 年度 2030 年度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 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权日各参数取值、 行权价格
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
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
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 降低经
营成本, 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权日前 6 个月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日前6个月不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
工。
(四)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予权益
或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
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
就,同意以2026年8月20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6名激励对象授予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以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均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
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
票期权的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