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媒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
开一次,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
事。会议通知可通过专人送达、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
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专门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
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
集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含如
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题;
(五)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对所讨论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
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详细记录,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向其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
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以前”、
“内”,含本数;
“过”、
“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