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公告编号:2026-022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
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被委托人姓名
姜绍刚 董事 海外出差 廖哲宏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信隆健康 股票代码 002105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陈丽秋 彭敏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
办公地址
区碧腾路 1 号 区碧腾路 1 号
电话 0755-27749423-8105 0755-27749423-8106
电子信箱 cmo@hlcorp.com cmo@hlcorp.com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
营业收入(元) 717,097,027.34 581,572,945.02 23.3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8,034,466.84 -15,747,197.90 151.0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13,654,694.18 -18,488,755.25 26.15%
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59,430,441.52 12,516,823.95 374.8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2 -0.043 151.1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2 -0.043 151.1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0% -1.82%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末增减
总资产(元) 1,633,540,494.02 1,663,864,254.47 -1.8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808,151,485.88 804,528,708.81 0.45%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24,109 0
股股东总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利田发展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41.64% 152,518,200.00 0 不适用 0
FERNANDO CORPORATION 境外法人 5.71% 20,925,447.00 0 不适用 0
国信证券(香港)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廖哲宏专户 境外法人 2.01% 7,363,200.00 0 不适用 0
-人民币汇入
万湘 境内自然人 0.82% 2,985,700.00 0 不适用 0
赵君 境内自然人 0.63% 2,300,000.00 0 不适用 0
王凤琴 境内自然人 0.57% 2,095,700.00 0 不适用 0
龚文瑾 境内自然人 0.57% 2,073,250.00 0 不适用 0
康辛茹 境内自然人 0.56% 2,064,300.00 0 不适用 0
谢利文 境内自然人 0.55% 2,000,000.00 0 不适用 0
赵金莲 境内自然人 0.54% 1,989,900.00 0 不适用 0
控股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廖哲宏以“国信证券(香港)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廖哲宏专户-人民币汇入”账户持有 7,363,200 股。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
无
有)
持股 5%以上股东、前 10 名股东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 10 名股东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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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经本公司 2020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及本公司与武汉天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刘罕(实际控制人)、肖
绪国签订的《武汉天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天腾动力公司原股东刘罕(实际控制人)、肖绪国承诺天腾动力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万元、2,200.00 万元、3,800.00 万元,若天腾动力公司当年实际完成业绩达到承诺业绩的 90%以上则
不触发补偿条款,但四年累计合并净利润不得低于人民币 6,000.00 万元。在业绩承诺期内,天腾动力
公司净利润如未达到承诺净利润,不足部分由天腾动力原股东刘罕、肖绪国在天腾动力各年度审计报告
出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偿给本公司,补偿金额=(当年应达到的合并净利润-当年实际合并
净利润)*20%。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天腾动力公司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200.87 万元,2018 年达到业绩承诺;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832.42 万元,2019 年未达到业绩承诺,天腾动力原股东应向本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款 606.48 万元,本公司已在 2020 年收到补偿款 606.48 万元。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天腾动力公司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386.06 万元,2020 年未达到业绩承诺,天腾动力原股东应向本公司支付现金
补偿款 717.21 万元; 2021 年度天腾动力公司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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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业绩补偿款合计 1,763.03 万元。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权益,公司已就上述
业绩补偿款与天腾动力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刘罕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约定刘罕将其所持有的
天腾动力 102.32 万股(股份数按照 2022 年美的增资的估值折算)质押给深圳信隆,工商登记(股权出
质设立登记)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完成。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聘请了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该笔业绩补偿款执行法定追讨程序,
深圳国际仲裁院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开庭审理,并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做出最终裁决,我方胜诉。裁决
业绩对赌人刘罕、肖绪国分别按各自比例支付我司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业绩补偿款 1,763.03 万元及
利息。截止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经完成肖绪国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及利息合计 370 万元的收回,对业绩
对赌人刘罕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追讨程序正在法院执行中。
公司董事长依据 2014 年 1 月 7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同意授权,代表公司与
中洲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龙华商业中心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该协议),依
照该协议,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将龙华厂房正式交付中洲集团处置,双方就此次移交事项签署了
《信隆工业区房屋移交确认书》;依照该协议书约定的产权调换补偿方案,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将给
予公司位置于龙华人民路或工业路旁适当处的国际标准甲级写字楼物业作为补偿回迁房屋,该物业交付
时间应在公司被搬迁物业腾空移交开发商之日起 39 个月内(约定在 2019 年 7 月 25 日前)。2019 年 7
月 22 日中洲龙商向公司递交了《龙华商业中心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函》,对物业延迟交付的情况向公司
做了说明。(公司相关公告《关于执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
于 2019 年 07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中洲集团按照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的内容(临时安置费每月 73.46 万元,
逾期 1 至 3 月增加 50%;逾期 4 至 8 月增加 70%;逾期 9 个月以上增加 100%)履行了违约约定,向公司
支付了临时安置费,直至 2023 年 11 月停止支付。经公司多方努力及相关单位居中协调,中洲龙商
约人民币 3,633.23 万元的临时安置费(费用期间为 2023 年 11 月至 2026 年 4 月)。
经公司多次联系中洲集团及项目公司中洲龙商,敦促其履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合同义务,
尽快支付其逾期未支付的“临时安置费”,并获得阶段性结果:
及房地产证注销及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临时安置费
(一)拖欠安置费:中洲龙商(甲方)于 2026 年 5 月 31 日前,向信隆公司(乙方)付清截至 2024 年
的全部临时安置费。
(二)后续安置费: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甲方严格按照原协议约定时间、金额足额支付后续各期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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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安置费,并有序结清 2026 年第一、二、三季度应付未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条:房地产证注销
(一)乙方应于甲方付清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拖欠的全部临时安置费后 3 日内,向甲方出具符合不
动产登记机关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甲方办理项目范围内乙方全部房地产证的注销手续;乙方应
同步提供注销所需全部合法资料并予以配合。
(二)甲方于本项目范围内全部建筑拆除完毕并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拆除确认书》后 30 日内,完成
乙方全部房地产证的注销手续。
年 06 月 25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执行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