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6-046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追偿权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7,904,611.11 元及诉讼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抗辩意见获得法院支持,原告主张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求未被支持,判
定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追偿权纠纷,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作
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
告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提起诉讼,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6-014)。
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6)宁 0205 民初 80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对上述
追偿权纠纷作出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
追偿权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29)。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6)宁 02 民终 649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追偿
权纠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7,132 元,由上诉人华辉环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在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宁夏恒德源工贸有限公司已依法向破产重整管
理人申报债权,破产重整管理人亦在《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以下简称:《重整计划》)中就该笔债权作出相应偿债安排,且该《重整计划》
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针对本次诉讼所涉担保事项,公司已根据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并结合
《重整计划》相关约定,由恒力国贸就该等可能产生的最大担保责任预留偿债资
源。
鉴于华辉环保已依法代偿全部款项,依据《民法典》,华辉环保承担保证责
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恒力国贸追偿,享有债权人宁夏
恒德源工贸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恒力国贸的权利。
本次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的抗辩意见
获得法院支持,原告主张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求未被支持,判定公司无需
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
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