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网宇达: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0 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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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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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星网宇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
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可能发生
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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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董事会、监事会(如有)
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或其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重大交易第 3 项、第 4 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交易事项达到或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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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规定;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 重大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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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七) 重大风险事项: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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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八) 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
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 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 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 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七)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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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
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
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
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处罚决定书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定应该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
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
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向负有重大事件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询
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并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
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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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
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将
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违
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罚款、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
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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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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