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支付现
金购买俞彪、俞英忠、朱丽娟合计持有的常州市英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或“英中电气”)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国泰海通”)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
情况如下: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重
组报告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
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
不存在法律障碍。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升盈利水平及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
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 智 李文毅 梁宇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