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
的核查意见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支付现
金购买俞彪、俞英忠、朱丽娟合计持有的常州市英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或“英中电气”)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国泰海通”)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
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 智 李文毅 梁宇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